《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28 16:03:53作者:来源:
一、 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
(二)政策背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出“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刘赐贵省长要求“继续加大改革力度,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最大限度实行便民措施”丁式江厅长在全省住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强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精简审批环节,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细化完善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实施细则》,对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批条件、程序进行简化,规范全省施工许可证发放、优化服务,是我厅主动、迅速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全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和全省住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二、《实施细则》主要条款解读
(一)扩大了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规模,进一步简政放权。《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较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300平米以下的规定,有所放宽。
(二)规范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推进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五、十二、十五、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对施工许可信息化监管作出如下规定:1.建设单位通过信息平台申请施工许可2.各市县住建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审批3.施工许可证书通过信息平台打印并生成二维码4.未经信息平台发布的工程业绩不作为资质申请、诚信评价的有效业绩。通过信息化管理,一是确保了施工项目信息动态监管,为掌握全省在建工程项目、统计分析建筑市场运行情况提供数据支持,为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奠定基础二是规范了市县施工许可审批,增加权力运行透明度。
(三)明确施工许可提交的资料,简化办事材料。《实施细则》第十条作出规定,区分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公共建筑(含公用建筑工程、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类工程需要提交的资料。另外,投资额和规模较小的私宅报建,城镇居民或村民难以按法定条件提供材料,因此,为简化私宅报建资料,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建设的住宅,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发证机关可对申报材料进行简化”,将主动权交给发证机关,由各市县结合本地情况对私宅报建材料进行简化。
(四)禁止施工许可“搭车”现象,减少前置条件。《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除国务院规定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外,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施工许可时增设其他保证金”。
(五)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遏制未报先建。对未报先建的项目补发施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报先建项目补发施工许可的,须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未报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执行完毕后,方才补发施工许可证,并在施工许可证上对违法行为进行登记。
(六)规范施工许可受理、审查和发证程序,促进便民利企。《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五条对施工许可以及施工许可证变更的受理、审查程序、时限作出具体规定,确定我省施工许可证书的编码规则等等。